省直主管部門、各設區市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3號令)、財政部《關于印發〈新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有關銜接規定的通知》(財會〔2013〕3 號)和《江西省財政廳關于貫徹實施財政部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通知》(贛財會〔2013〕2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 現將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換證)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6年定期換證制度,我省自2014年6月1日起開始換證。換證的具體時間由各設區市財政局確定。
二、為節約成本,確保換證工作有序開展,換證工作采取分年度分批進行。舊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發證日期在2011年1月1日前的,均應在2016年12 月31日前換證;發證日期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含)至2013年7月1日的,應當在2019年7月1日前換證。發證日期在2013年7月1日之后(含)的,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期前6個月內換證。換發的新證有效期自發證之日起計算,6年內有效。
三、持有有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應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登記表》(見附件1),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到所屬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省財政廳發放的省直單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統一到南昌市財政局換證,
四、學歷或學位、工作單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持證人員需持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和相關有效證明辦理變更。姓名或有效身份證發生變化的,由設區市財政局收集匯總后報省財政廳會計處統一修改。
五、因舊版證書遺失需重新申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持證人員,應當在我省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遺失作廢,并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補發申請表》(見附件2),持有關證明材料,向所屬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證書。
六、持有外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入我省的人員,應在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見附件3)、原會計從業 資格證書、調入地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按本文件第二條規定換發證書。
七、持證人員換證時,必須完成以前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未完成規定年度繼續教育學習內容的,不予辦理證書更換手續。
八、為防替考等舞弊現象,新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采用激光彩色打印照片和二維碼防偽技術,各地發證窗口必須配備激光彩色打印機和具備識別和提取二維碼信息的掃描槍(儀)。
九、各級財政部門應通過新聞媒體、門戶網站宣傳本次換證的時間、意義和要求,及時通知到期應換證人員換證。同時,要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加強對持證人員換證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換證工作順利進行。對換證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向省財政廳會計處報告。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定期換證登記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補發申請表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調轉登記表
江西省財政廳 2014年5月19日
附件下載:贛財會〔2014〕31號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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